在劳务差遣合同期内,劳务差遣公司变成用人主体,在对差遣员工的薪酬酬劳、社会保险、福利待
遇的履行中,可以严厉按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操作,最大极限地保证受雇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事实
是这样的吗?有的劳务差遣用工不仅没有缓解作业压力,反而减少了劳作者的收入,严峻侵害劳作者的合
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为了躲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当的相应职责,阻止劳作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2、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员工分流到新组成的劳务差遣安排,再由差遣安排从头差遣到原单位的原
岗位作业,而薪酬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
3、劳务差遣将被牵线的人员全部收归为劳务差遣安排的员工,实际上是为劳务差遣安排供给财路,
到达其对被差遣人员长时间收取管理费的意图。
4、新《劳作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差遣通常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许代替性的作业岗位上施行”,
而像有些有年复一年地在这家单位作业,明显不符“临时性、辅助性或许代替性”,那么,其按“劳务
差遣”来用工明显是违法的,是彻里彻外的“躲避”而非“躲避”。而如今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机关
事业单位,都存在很多使用劳务差遣工的表象,只能阐明劳作法成了铺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