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称号
在休息差遣关系中,劳务差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应当按照《休息合同法》的相关规则签署
劳务差遣协议;在效劳外包关系中,关于合同称号并无法律特殊要求,其称号可以是效劳外包协
议,也可以是承揽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
(二)与劳务提供方的关系不同
在劳务差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差遣休息者之间存在劳务用工关系;在效劳外包关系中
,发包方与效劳人员无直接关系。
(三)对劳务提供方的管理权限不同
在劳务差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给劳务差遣休息者分配任务义务,并监视指挥其完成任务
义务;在效劳外包关系中,发包方对效劳人员无直接收理权限,效劳人员承受承包方的任务安排
和监视指挥。
(四)应用的业务范畴不同
实践中,效劳外包一般应用于企业的非中心业务范畴,如行政后勤、运输物流、日常客户效劳、
根底性生产制造等,这些业务范畴无需发包方对任务进程停止直接收理和监控,使用专业化的外
包效劳提供商,可以在降低自行运营的本钱的同时提高任务效率;劳务差遣的业务范畴可以是企
业的非中心业务范畴也可以是中心业务范畴,这些业务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企业直接对任务人员停
止任务安排和任务进程中的指挥监视,而不能或不便有第三方代为行使。如商业银行的日常储蓄
业务属银行的中心业务,由于银行柜员的任务性质较为特殊,一般不适合停止效劳外包,须由银
行直接停止管理,因此只能选择劳务差遣的用工形式。
(五)对外损害赔偿的责任承当不同
在劳务差遣关系中,如劳务差遣休息者在任务中给第三方造成损害,实际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用工
方,需向第三方承当赔偿责任;在效劳外包关系中,如效劳人员在任务中给第三方造成损害,承
包单位作为实际用工方,需向第三方承当赔偿责任,发包方无需承当任何责任。
(六)休息争议风险不同
在劳务差遣关系中,如实际用工单位或许劳务差遣公司损害劳务差遣休息者的合法权益,实际用
工单位均能够需要承当休息争议的法律风险;在效劳外包关系中,由于发包方和效劳人员无休息
合同关系也无实际的劳务用工关系,因此发包方不承当任何休息争议风险。
(七)任务效果的权衡标准不同
在劳务差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依据劳务差遣公司差遣的休息者数量、任务时间,向劳务差遣
公司支付管理费;在效劳外包关系中,发包方依据外包业务的完成状况向承包方支付外包效劳费
,至于承包方使用效劳人员的数量和时间一般和发包方支付的外包效劳费数额并无直接关系。
(八)经营资质要求不同
在劳务差遣关系中,按照修订后的《休息合同法》要求,劳务差遣公司经营劳务差遣业务必须经
休息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获得《劳务差遣经营许可证》;在效劳外包关系中,关于承包方除国度
有特殊资质要求外,承包方不需国度机关特别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