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工同酬难
差遣工出现出用工短期化的现象,差遣工中的少量农民工以自行辞职的方式保持了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签署
无固活期限合同的利益,这暴露了用工单位实行的“体制内外有别”对劳务差遣市场造成的冲击。
被差遣休息者难以同用工单位休息者一样享受包括各种保险、绩效奖金以及正常的工资调整等在内的同等候
遇,且差距宏大。
司法实践中,休息者举证不足往往成为被法院驳回其同工同酬诉求的主要理由。劳务差遣中同工不同酬的争
议,较之其他休息争议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差遣工因信息不对称状态更为严重而举证才能特别强大。
2.工伤保险赔付难
劳务差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署劳务差遣协议既无被差遣休息者参与,又无相关部门监视,易发作以损害被差
遣休息者合法权益换取劳务差遣公司利益的行为。
一旦涉及休息报酬支付、工伤认定、社会保险交纳等纠纷,用工单位与劳务差遣单位相互推脱,甚至撇开被
差遣休息者停止协商,招致被差遣休息者维护权益比较困难。
尤其是工伤保险责任,休息者是直接向劳务差遣单位主张还是向用工单位主张,亦或同时向劳务差遣单位与
用工单位主张承当连带责任,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
3.关于名为劳务外包、承揽实为劳务差遣的用工形式判别困难
实务中,不当差遣现象少量存在。一方面,用工单位停止逆向差遣,将本应由自己承当的用人责任转嫁到差
遣单位头上。
另一方面,少量并不具有劳务差遣经营资格的机构以非差遣形式从事差遣业务,如以人力咨询、人事外包、
人才市场效劳等称号注册的公司,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上差遣,躲避劳务差遣法律法规。这给法院审查劳务差遣
的性质带来了困难。
4.当事人诉讼资格有争议
依据休息争议调停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休息仲裁顺序中可以作为共同当事
人,但在诉讼顺序中用工单位是否有当事人诉讼资格,法律没有明白规则。
5.劳务差遣关系的解除方面法律适用有分歧
用工单位退回劳务差遣工的条件、劳务差遣单位与劳务差遣工解除休息合同关系的条件以及差遣工解除休息
合同的情形,休息合同法规则得并不明白,招致审判实践的认定标准不一。